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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宁波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24 阅读: 次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民政厅
2015年5月19日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引导社会组织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关于加强对承接主体资质审查,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推荐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目录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参考。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分级开展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的社会组织编入目录提供审核或推荐意见。

第五条  为增强目录应用的针对性,编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应根据其业务范围,对照《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一、二级目录分类,明确能够承接的服务种类。

(一)公共服务:教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农林水服务、公共交通服务、其他服务。

(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租赁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商务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其他服务。

第六条  编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最近两个年度年检合格。

第七条  社会组织具备下列优先条件之一,可简化申报程序,依申请直接编入目录。

(一)获社会组织评估3A以上等级;

(二)经审核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近两年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经历且业绩良好;

(四)近两年获得部、省、市相关政府部门表彰,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

第八条  社会组织申请编入目录,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能够证明具备基本条件和优先条件的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编制目录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明确承接服务的种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业务主管单位也可根据申请情况对主管的社会组织审核后集中向登记管理机关推荐。

(二)审核、公示。每年11月3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本级的拟推荐目录,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公告。公示期满后,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本级目录,于当年12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并逐级抄告上级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编制一次。一经编入,有效期为5年,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应对其进行复核。满5年后,社会组织需重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其从目录中删除:

(一)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中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二条  被登记管理机关从目录中删除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并落实到位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社会组织经过基本资质审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主体在选择承接的社会组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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